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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包庇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辛集市****村,本村。因涉嫌窝藏、包庇罪,2019年5月8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王某某(已判刑)醉酒后驾驶汽车在辛集市**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现场冒充肇事司机处理交通事故,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王某某。当日张某某被带到辛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教育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传唤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同案犯王某某的讯问笔录;5、勘验、检查笔录等:人身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违法犯罪而作假证明包庇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群茹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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