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小区**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7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已判决)在黄石**宾馆租赁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期间,李某某组织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已判决)招募卖淫人员、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和招揽嫖娼人员。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李某某组织卖淫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管理卖淫人员、招揽、接待嫖娼人员、收取嫖资等行为。
同年5月23日,民警在**宾馆查获多名卖淫人员,并于同月29日查获四名在**宾馆嫖娼人员。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3.检查、辨认笔录;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协助管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安荣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贰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