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0039,汉族,大学本科,长春******服务中心**分中心党组书记,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镇**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花园*期。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5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11月21日移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5日将该案移送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1月20日、2019年4月4两次退回德惠市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德惠市监察委员会分别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5月4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9年1月5日、2019年3月20日、2019年6月4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吉林省******有限公司承揽了农安县****家园小区的*****安装工程,被告人张某某系吉林省******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2012年年末,由于***不支付**款,****小区成为**工程,被告人张某某投入人民币270余万元未能结算。2017年8月,农安县**接收**县******小区的**工程,由**县******有限公司接管,**县******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另案处理)把******小区的******安装工程交由吉林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继续施工。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感谢周某能把上述****工程继续交由吉林省******有限公司施工,先后两次在农安县****东侧路边向周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周某、王某某、魏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吉林省******有限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经由负责该公司项目的被告人张某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