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奉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奉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受张某甲雇请砍伐**镇**村**组“****”山场上的松树疫木。过年停工了一段时间,年后重新开工。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砍伐过程中,由于有砍伐好的松树疫木压住了一株二分木的樟树上,该株松树拉不下来,张某某就擅自使用油锯将该株樟树给锯断了。另外,张某某还砍伐了两株小的香樟树。
经鉴定:该3株樟树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树,香樟树规格分别为:(1)胸径5.2cm(地径7.5cm)、(2)胸径5.6cm(地径7.6cm)、(3)二分支胸径分别为19.6cm、15.3cm,合计立木蓄积0.187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2、证人张某甲、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3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并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晓华
检察官助理:陈柳湄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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