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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罪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宿舍**单元**楼东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3月23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4月1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于2015年3月18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的事实

2020年4月25日8时许,在灵璧县**医院15楼心内二科楼梯间过道处,被告人张某某与医院保洁员李某某发生争吵。在争执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把李某某推倒在地,致使李某某后脑部位受伤。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二、危险驾驶的事实

2020年1月2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小型轿车沿浙江省平湖市**街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路时,追尾停在路口等候绿灯通行的车牌号为浙******小型面包车,造成多车碰撞。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带至浙江省平湖市**医院抽血送检。经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mL。经平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录像、平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以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攀登

检察官助理井梅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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