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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街**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泸西县**镇**村道路由**村方向驶往***村方向,19时许行至***线与**村道路交叉路口处,张某某与云******号车驾驶员王某某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王某某报警后,民警送张某某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40.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及车辆查询结果、基本信息,道路安全交通违法案件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云永司鉴[2020]毒鉴字第00164号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泸西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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