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男,1970年4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0040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晁陂****。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醉酒后驾驶豫R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镇平县晁陂镇****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当场查获。经依法定程序对张**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7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 涛
赵熙川
附:
1.被告人张**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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