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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件)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0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巷**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4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莱芜区杨庄镇陈徐村北路段时,与对行的董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刮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检验,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7±6.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3.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建英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方式1356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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