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9月3日被平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七千元。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闽A6X***的小型越野客车,由平潭县万宝嘉华行驶至西航路国税局路段时被平潭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往医院抽血检验。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1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尿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五日,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