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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6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5时30分,张某某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蠡县**镇邮政储蓄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韩某某驾驶的冀F*****轻型栏板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81.67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长乐

检察官助理:文灿灿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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