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7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街**号,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路**区**栋**号。2009年4月15日犯抢劫罪被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3时5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0****号轻型多用途货车行驶至梅州市区环市路海吉星市场路段时,与曾某甲驾驶粤M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甲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在梅州市人民医院对张某某当场进行了血样提取。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1mg/100ml。
经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曾某甲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对曾某甲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甲、曾某乙、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芳
检察官助理 赖淑新
2021年1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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