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武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3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AL*S**号小型面包车在武定县狮山镇环城南路县医院门口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6.33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鉴定意见书及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开林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
2、随案移送:诉讼卷宗 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证据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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