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拜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县**镇**路*****社区***号附**号,住新疆**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拜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拜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18时许,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新N*****号小型轿车,从**县***小区行驶至**县人民法院门口,随后在**县人民法院与值班人员发生争吵后,法院值班人员打110报警电话报警,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经对张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后,遂将张某某带至拜城县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液的提取,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为289.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检测照片、现场照片、视频讯问截图、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张某某家庭与社会关系情况、常住人口数据电子查询单,拜城县公安局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2.证人吐**·吐***、黄*的证言;3.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件目录及张某某家庭关系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因其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二)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红莉
检察官助理:王雅茹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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