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3时4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案发时驾驶证处于超分、扣留状态)饮酒后驾驶粤E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龙路金海岸对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54mg/l00ml。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7.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5********;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一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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