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区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7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大院**号**房,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1月0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08月10日22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粤KZ****号小型轿车碰撞停放在路旁的粤AR****号小型普通客车和粤K9****号小型客车,造成三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血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28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振强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大院**号**房,联系电话1581306****;
2.卷宗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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