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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9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武乡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2时2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U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延安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北机电十字路口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娄广亚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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