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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身份证号码:4106211980********,住址: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23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无牌力之星摩托三轮车横跨汤阴县德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汤阴县中铁城建工地对面公园停车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无号牌力之星摩托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之“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2.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熊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丽芳

检察官助理:张民星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浚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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