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麒麟区**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08日20时55分,被告人张某某在家吃饭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曲靖市麒麟区花柯路由东向西行至花柯路移动公司大门口路段,其所驾车与前方等待绿灯放行信号的李某某所驾云******号小型轿车右后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报警,张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置。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55.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其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因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志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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