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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34岁(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住五华县**镇**路**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19年3月9日02时1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周某某从五华县水寨镇华侨街往华三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五华县**镇**中路**号门前十字路口路段时,与沿五华县水寨镇华兴中路往西河街方向行驶由谌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湘H6****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谌某某驾驶湘H6****号牌小型轿车又碰撞到由郑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CK06K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张某某、周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谌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某、郑某某无责任。经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身体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4.4mg/lOOmI。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4.物证;5.鉴定意见;6.书证、物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镜波

                        2020年2月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讯问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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