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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6时35分,被告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粤K****2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罗某某叶某某二人由信宜市区往**镇方向行驶,途经信宜市**“**店”对出路段时,与欧某某驾驶的正横穿马路的粤K****3号牌小车相碰,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处警时发现张某某有酒驾行为,遂将张某某带至信宜市中医院抽血送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经检验,张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70.53mg/100ml。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欧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证人罗某某叶某某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7.视频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军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信宜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119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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