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9******,汉族,初中肄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镇马*****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0时1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比亚迪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某某南省内乡县郦都大道四小门口路段处,被内乡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执勤民警将张某某带至内乡县菊谭医院,由该院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 伟
杨荣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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