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78****,中共党员,专科毕业,工作单位:**公司,职业: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路**号,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城**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9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4号观致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延大路杨家湾路口处,追撞于同方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陕J****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尾部,致车辆受损,造成此次交通事故。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2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70.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巩娜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城**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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