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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4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山西省洪洞县**村**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1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0时34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K棕色北京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金都花园东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8.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立宪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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