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5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君山区**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湘F1B138号三轮摩托车途径省道306线挂口红绿灯路段时,被君山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26.0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若社区纠正机构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纠正,则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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