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人,户籍所在地双阳区**派出所,住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山河街道**村****屯,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本市长春市双阳区沿**路由由向东行驶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2.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到案经过等;
(二)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处罚,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立新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原住地;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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