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826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汝南县公安局三里店派出所,现住在河南省汝南县**街道办事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汝南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6时0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江淮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为豫QD7****,开车从汝南县**庄**庄自己家到汝南县城**高中送学生,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G328国道与汝南县**路红绿灯路口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4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军朋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叁张;;
3、量刑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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