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19〕4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0********,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宜阳县赵堡镇赵堡派出所路口出发,沿省道247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南车线赵堡街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河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若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燕
高 寒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宜阳县**乡**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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