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神山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X005郯苍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磨山镇黄埔寺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向北转弯的马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79.1 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京慧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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