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9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曾用名张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3198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单元**号(以上均为自报)。2019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粤JCV****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中山市横栏镇**对开路段处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厉某某
检察官助理:樊某某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89*******)。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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