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诉刑诉〔201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回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30211971********,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住临潭县**镇**城**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临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2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 P*****普通三轮车沿临潭县中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县政府至广场西口20米处时,与相向行驶的由鲁某某驾驶的甘P*****号小型轿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临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拍照。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临潭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191mg/100ml,后经甘肃省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张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张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432.2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严重威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彩霞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临潭县**镇**城**号);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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