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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乌苏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址:乌苏市**号,2019年08月因危险驾驶罪被乌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后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4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新**号小型面包车,从乌苏市百泉镇平安巷驾驶至乌苏市百泉镇嘉乐商店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2020】血鉴字第11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张**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88.45mg/100ml。

认定上述证据如下:被告人张**的供述、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证据材料证实。            

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涛

2020年8月5 日 

附:

1.被告人张**,现住:乌苏市**号,联系方式:187**。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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