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龙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4********,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饮酒至凌晨,并于4月16日9时33分许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其行至昆磨高速K637+980M勐腊南收费站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号,联系电话18088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