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4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91********,哈尼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6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日21时32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行经景洪市东风农场小康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17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25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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