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经营印刷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乡**村**号。2003年5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2K****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桂大道南细滘加油站对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苹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中山市黄埔**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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