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3********,汉族,硕士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庄**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庄**里**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2时1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定福景园南门东西路,酒后驾驶“奥迪”牌小型普通轿车(车牌号京N3****号)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8.6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于案发后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公燕徽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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