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某某委九组,现住梨树县喇嘛甸镇某某小区二号楼一楼,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吉CYT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梨树镇西平安村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27.2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经哲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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