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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811973********,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吉林省洮南市**乡卫生院护士,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街道****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G3****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洮南市***街路口时,被洮南市公安局洮府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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