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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家园**栋**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林业局**委**家园**区**单元**室)。2019年9月15日因肇事逃逸被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黑AX****号红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号门前附近人行横道时,将由西向东横过**路的行人王某甲(男,60岁)撞倒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6.30mg/100ml。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和解。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提取血液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证、车辆信息及车辆保险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例复印件、返还物品清单、和解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报告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海楠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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