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5********,汉族,小学肄业,固始信合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元宝山菜市**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晚上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剑风牌黑色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固始县中原路与中山大街交叉路附近,被固始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在案发当天晚上22时10分,提取的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0.1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官:张永生
检察官助理:张远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4页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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