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8********,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大连长兴**代课**,户籍所在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村**屯**号,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B****V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兴路丰源液化气站路口时,与前方同车道都某某驾驶的辽B****7号“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员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08.4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都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人口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性能检验报告;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金妍妍
检 察 员: 宋晓磊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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