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Z5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村**组**号,现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21时39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蚌埠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排涝站西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后借机翻越护栏沿着铁轨向西逃跑被民警抓获,后被带至蚌埠****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5月27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现场车辆及抽血照片、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皖天司毒鉴字[2020]第4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宇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涛
检察官助理:凌雪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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