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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6〕1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2197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8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日21时21分许, 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钢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西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表及车辆信息书证、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单;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博华

2016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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