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善应镇**村**号。因盗窃,于2007年1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5时3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EU8***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大211省道大白线善应镇善应桥北头左转弯时,与陈某驾驶的豫E03***小型轿车发生轻微碰撞,致车辆受损。经血醇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江华
检察官助理:申晓林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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