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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兰陵县**镇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路段时,被兰陵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8.2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费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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