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8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中型专用校车,沿曹县青堌集镇府前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堌集镇府前街与庄青公路交叉口时,因超过额定成员载客被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核查,鲁******号中型专用校车实际载客28人,载客超过额定成员1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查询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从事校车业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峰
检察官助理 黄迪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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