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2日2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鲁******轻型普通货车沿五岭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路**庄010线杆处时,与王某乙驾驶的逆向停放在路西边的鲁******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3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王某乙电话报警,被告人张某某因受伤被120送至医院救治,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乙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茹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