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8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荣成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01由北南行,行至省道201荣成市大疃镇北旺庄村北道路处与前方慕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顺行时追尾相撞,致车辆损坏,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42mg/l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长征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荣成市**街道**小区,联系电话1565306****。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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