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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4*********,汉族,小学四年级辍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菏泽市单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菏泽市开发区八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广州路交叉口处时,与张某乙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9.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建设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号。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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