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村开发区**号。2017年10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行驶至金乡县**路交叉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8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将张某某带至金乡县宏大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8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燕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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