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街**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高平-三轮*****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高平市米山镇米西口路段时,撞在前方由东向北右转弯由姬某某驾驶的晋E****6小型轿车右后侧,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张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8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亮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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